鹿头镇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东北部,是一个历史悠久、建制沿革清晰的乡镇。根据历史资料记载,民国时期(1912-1947年),鹿头镇属枣阳县北二区。1947年冬解放后,当地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,将鹿头镇划出,设立枣阳县十五区,后改为枣阳县十四区,下辖新市等21个乡。
1951年民主建政时,新市、钱岗等12个乡从鹿头区分离出去。随后在1956年小乡并大乡的过程中,新市区和刘升区一起并入鹿头区,形成了较大的行政区域。1958年,鹿头区改建制为鹿头人民公社,同年10月又将鹿头公社改建制为红旗农场,体现当时农业集体化的特点。
1961年,国家恢复区辖社建制,鹿头区所辖的管理区改为小公社。1971年,钱岗小公社划归新市区。1975年撤区并社时,刘升小公社被划出,其余区域仍保留为鹿头人民公社,后恢复为鹿头区。这一时期的区划调整,主要服务于农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需要。
1984年9月,随着国家撤区建镇政策的实施,鹿头区改为鹿头镇,正式确立了镇的建制。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中,吉河乡并入鹿头镇,形成6个总支的格局,镇名沿用至今。
如今的鹿头镇,是枣阳市重要的农业乡镇之一,以粮食和特色种植为主,辖区的村庄布局延续了历史上的行政区划痕迹。镇内交通便利,与周边乡镇联系紧密,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、乡村环境整治等方面持续发展,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。鹿头镇作为枣阳北部的一个传统集镇,既保留了历史的厚重感,也在新时代的乡村建设中焕发出新的活力。


















